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為加強和規范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使用的可行性論證工作,科學有效利用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而制定。《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在衛星工程規劃或建設中,由衛星操作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可行性開展的分析、研判和論證等相關工作。
關于印發《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9〕290號
各衛星操作單位: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1月7日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使用的可行性論證工作,科學有效利用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衛星工程規劃或建設中,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和民用航天工程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國際電信聯盟(以下簡稱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由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擬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可行性開展的分析、研判和論證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建設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對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進行可行性論證;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負責支撐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相關技術工作。
第五條 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是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責任主體,負責開展可行性論證工作,并對論證結論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條 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在衛星網絡資料國際申報之前,由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會同衛星工程建設單位,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并在衛星網絡國際申報時提交有關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衛星網絡國際申報和協調的依據。
建設其他衛星工程,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應在衛星網絡資料國際申報之前,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并在衛星網絡國際申報時提交有關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衛星網絡國際申報和協調的依據。
第七條 依托已申報的衛星網絡開展衛星工程規劃、建設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根據頻率協調進展或者衛星工程規劃、建設需要,要求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提交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后續工作開展的依據。
第八條 根據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提交的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可組織相關專家對報告進行評審。評審情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國防科工局和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
第九條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的可行性論證應符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等相關國際規則和國內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遵循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原則;論證應綜合考慮我國航天發展需要和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可行性等因素,從規則、技術、操作等多方面進行分析和評估;論證中分析的風險因素應全面、客觀,所提措施應合理、可行。
第十條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提綱模板見附件):
(一)衛星工程背景;
(二)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擬使用衛星網絡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規性檢查情況;
(四)擬使用衛星網絡的協調狀態和協調形勢分析;
(五)與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風險應對措施;
(八)結論和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對衛星工程規劃、建設具有約束性。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情況應納入相關衛星工程項目建議書、工程實施大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招投標等項目階段性文件,作為衛星工程規劃、立項審核、招投標和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衛星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風險點,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應會同衛星工程建設單位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如需對衛星網絡特性進行較大調整或有其他重大問題,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應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或者論證結果有重大瑕疵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論證單位重新進行論證;對于因風險漏判和誤判造成損失的,由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約談、通報,直至暫停受理該單位的衛星網絡資料申報,并納入信用管理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建議相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中涉及軍事系統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進行,或征求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的意見。
軍事系統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歸口商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提綱模板)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
(提綱模板)
一、衛星工程背景
(一)項目背景衛星項目背景情況,包括項目主管部門、項目類型(屬于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或其他衛星工程)、衛星名稱及對應衛星網絡資料、衛星操作單位和衛星研制單位基本情況、衛星工程建設目的、工程研制周期、衛星在軌時間以及研制經費說明(含頻率工作)等內容。
(二)系統特性包括衛星系統總體技術指標、頻率使用計劃、衛星數量、軌位設計(靜止軌道衛星)和星座構型(非靜止軌道衛星),以及地球站布局和用戶終端技術特性等內容。
(三)主要功能根據衛星業務類型(如衛星通信、廣播、導航、遙感、空間科學等),描述衛星系統功能、應用場景,以及實現衛星系統功能的主要途徑和基本原理等。
二、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需求分析
(一)頻率需求列出衛星工程對擬用頻段、傳輸速率、必要帶寬、覆蓋范圍、發射功率等的技術要求。其中,在頻率使用上,應根據衛星業務類型(如衛星通信、廣播、導航、遙感、空間科學等),列出載荷頻率使用方案(衛星通信系統還應細分為用戶鏈路、饋線鏈路等)、測控頻率使用方案以及星間鏈路等頻率使用方案等。
(二)軌位需求列出衛星工程對擬用軌道類型和軌位設計的技術要求。包括軌道位置(靜止軌道衛星),星座系統(非靜止軌道衛星)的傾角、軌道面高度和數量、每個軌道面的衛星數、過頂開機時間、升(降)交點地方時等具體參數。
三、擬使用衛星網絡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規性檢查情況
列出與衛星工程相關的衛星網絡資料特性和申報狀態,開展衛星網絡特性與衛星工程的匹配性分析,對照檢查是否符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和國內《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并附上使用國際電聯分析軟件自查情況說明。
四、擬使用衛星網絡的協調狀態和協調形勢分析
歸納衛星網絡特性、國際電聯審查結論,以及衛星網絡協調和維護狀態,就衛星網絡與國內國際相關空間業務、地面業務的協調態勢進行分析,列出需要開展協調的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系統清單,提出相應協調策略。
五、與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共用分析
依據國際電聯有關建議書和國家相關標準,就衛星工程使用頻率與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特性進行分析,評估干擾形勢,提出干擾規避措施。
六、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綜合考慮我國航天發展需要,結合衛星網絡申報協調有關態勢以及電磁兼容特性等情況,列出主要的風險點,并從規則、技術、操作等多方面分析評估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可行性。
七、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風險應對措施
根據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可行性分析結果,針對潛在風險點對衛星工程建設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合理可行的風險應對措施。
八、結論和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形成相應結論,提出相關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對以上未涵蓋或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內容予以說明。
《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解讀
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Q: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A: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是衛星工程項目建設和衛星系統運行的必要條件。近年來,我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強和規范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在當前航天工程建設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論證不規范、不充分,論證結果不合理等情況,對航天工程建設造成了風險隱患,甚至影響工程建設成敗。
2016年12月修訂施行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建設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對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進行可行性論證;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階段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但對于如何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可行性論證應涵蓋的內容等,尚無具體可操作的辦法,亟需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對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可行性論證工作予以明確和規范。
Q:《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A:《辦法》主要是規定了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目的、論證依據、論證原則、論證程序、論證結果、監督檢查等內容。《辦法》共十六條,分為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體部分,即第一至五條,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可行性論證的組織,即第六至十條,主要包括可行性論證的時間節點、組織程序、可行性論證的依據及要求、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等。
第三部分為可行性論證的結果,即第十一至十二條,明確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可行性論證是工程規劃和建設的依據,有關情況應納入相關衛星工程項目建議書、工程實施大綱等項目階段性文件。
第四部分為監督檢查及附則,即第十三至十六條。附件規定了可行性論證報告的模板。
Q: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由誰來做,在什么階段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
A: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是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的責任主體,負責開展可行性論證工作,并對論證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建設需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或者建設其他衛星工程,都應當在衛星網絡國際申報時提交有關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衛星網絡國際申報和協調的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建設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衛星工程,在衛星網絡資料國際申報之前,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應會同衛星工程建設單位,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協商確定擬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
Q: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A: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衛星工程背景;
(二)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擬使用衛星網絡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規性檢查情況;
(四)擬使用衛星網絡的協調狀態和協調形勢分析;
(五)與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的風險應對措施;
(八)結論和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Q: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對衛星工程規劃、建設有何影響?
A: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對衛星工程規劃、建設具有約束性。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情況應納入相關衛星工程項目建議書、工程實施大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招投標等項目階段性文件,作為衛星工程規劃、立項審核、招投標和項目驗收的依據。
Q:不按規定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如何處理?
A:未按規定開展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或者論證結果有重大瑕疵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論證單位重新進行論證;對于因風險漏判和誤判造成損失的,由衛星操作單位(衛星頻率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對在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予以約談、通報,直至暫停受理該單位的衛星網絡資料申報,并納入信用管理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建議相關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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