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電源采用TN系統時,從建筑物內總配電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采用TN-S系統。
2.原則上規定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各防雷區界面處,但由于工藝或其它原因,當線路能承受所發生的電涌電壓時,電涌保護器可安裝在被保護設備處,而線路的金屬保護層或屏蔽層宜首先于界面處做一次等電位連接
3.電涌保護器保護的基本要求:必須能承受預期通過它們的雷電流,并應符合以下兩個附加要求:通過電涌時的最大鉗壓,有能力熄滅在雷電流通過時產生的工頻續流。
4.在建筑物進線處和其它防雷區界面處的最大電涌電壓應與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最大電涌電壓協調一致。
5.在不同界面上的各電涌保護器還應與其相應的能量承受能力相一致。
6.選擇220/380V三相系統中的電涌保護器時,其最大持續運行電壓Uc應符合下列規定:
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負荷側時,Uc》=1.55Uo;
TN系統和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
電流保護器電源側時,Uc》=1.15Uo
其中Uo=220V。
IT系統中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負荷側時,Uc》=1.15U;(U為線間電壓)
7.在LPZOA或LPZOB與LPZl區交界處,從室外引來的線路上安裝的電涌保護器應選用符合I級分類實驗的產品。(即最大沖擊電流在10ms內通過的電荷Q(AS)等于幅值電流Ipeak的1/2)
其標稱放電電流h不宜小于15KA。
8.第二級電涌保護器,即在LPZl與LPZ2區的交界處安裝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h不宜小于8/20us,5KA。
9.在被保護設備旁安裝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IN不宜小于8/20us,3KA。
10.在一般情況下,在220/380V三相系統中僅對I類(特殊需要保護的設備)及Ⅱ類(用電設備)設備宜考慮采取防操作過電壓的措施。
11.一般情況下,電涌保護器的Uc、Ipeak、Imax、IN、電壓保護水平等參數應由生產廠商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提供。當在線路上多處安裝電涌保護器時,它們之間的配合宜由廠商提供。當無準確數據時,電壓開關型電涌保護器和限壓型電涌保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10M。限壓型電涌保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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